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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解读

时间:2018-07-23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8年5月,为防范违规骗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中心根据要求调整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

二、文件发布目的

通过调研发现,个别非法中介利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制订存在差异的情况,为不符合当地提取政策条件的职工,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职工转移手续,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对宽松的省市为职工办理提取,并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极大损害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住房公积金正常的提取秩序。为此,住建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的同时,调研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旨在防范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举例说明

A城市职工,调转至B城市工作,按原办法,职工可马上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新办法实施后,职工需在B城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方可在B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入其在A城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时,A城市将同步将职工缴存、贷款等信息一并转入至B城市,不影响职工在新缴存城市申请贷款。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