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10-28 来源: 个人贷款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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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回应群众关切,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调整为“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15%”。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将现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政策由“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超过40年(不含40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40年减房龄,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调整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超过50年(不含50年)的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
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50年减房龄,二手房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
三、调整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倍数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倍数由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调整为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四、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
缴存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婚后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