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03-16 来源: 个人贷款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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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助力投资于人、“好房子”建设,更好支持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租房安居,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将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5万元;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5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1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流动性系数、部分政策中贷款上限提高倍数仍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进行上浮。
二、扩大“商转公”贷款支持范围
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可同等享受购房贷款中额度上浮政策优惠,即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商转公”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4倍,具体倍数按中心当期政策标准执行,实际可贷额度应结合个人还款能力和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阶段性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新购住房或办理“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阶段性支持缴存人购买车位(库)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在同一小区购置无不动产权登记的车位(库)的,可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置车位(库)费用,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万元/户;在同一小区购置有不动产权登记的车位(库)的,参照我市购买住房相关政策,支持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身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由1600元/月调整至2000元/月。政策调整前,当年已按原租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按调整后的提取额度继续提取。
六、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双向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设置方式,由“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5%时,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大于85%且小于90%时,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85%时,系数为1.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0%时,系数为1.2”优化调整为“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5%时,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大于85%且小于90%时,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5%时,系数为1.2”。调整后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车位(库)业务自2026年4月10日开始受理。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同步执行,外埠管理部可参照政策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差异化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