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10-09 来源: 资金筹集部、个人贷款部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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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阶段性加大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力度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原本人或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已出售或已被收购、征收的,在旧房过户或被收购、征收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4倍。对房票安置的购房人,房票使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且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具体提取规则参照单位职工提取政策执行。
(三)增加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考核标准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50%。
(四)优化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由“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15%”调整为“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20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商转公最高贷款比例按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执行”。
(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政策
1.优化有产权车库贷款、适居性改造贷款2项政策,具体内容调整为: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有产权车库。所购车库应与缴存人家庭拥有的自住住房在同一小区。有产权车库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认定标准,根据出售方为房企或其他产权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政策执行。
(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2026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毛坯商品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自购房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支付改造费用。贷款额度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单人缴存30万元、双人缴存50万元。适居性改造贷款的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认定标准,参照新建商品房贷款政策执行。
2.自2026年12月31日起,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车位贷款、家庭互助贷款2项阶段性贷款业务。
二、提取政策
(一)全面优化装修提取政策
支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住房装修费用。
2026年1月1日后购买毛坯商品房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提取,装修标准按2000元/㎡核定,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自购房满6个月起至两年内提取,装修标准按1000元/㎡标准核定,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购买住房满20年的,装修标准按1000元/㎡标准核定,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近三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我市住房进行适老(幼)化局部装修改造,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完善修订物业费提取政策
支持当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就一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该套住房的采暖费及纳入物业统一管理收取的车位(库)管理服务费、电梯使用费、车位(库)租赁费、充电桩安装费等住房消费支出可纳入物业费总额一并计算,缴存人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支持2027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贷款购买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支持多套商业贷款购房提取
支持缴存人就多套商业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当期偿还贷款本息,取消同一自然年仅支持一套商业贷款购房提取的限制。
(五)支持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退休提取
支持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退休提取,取消缴存人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上述政策中,增加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考核标准、优化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全面优化装修提取、完善修订物业费提取4项政策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他6项政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省直分中心同步执行,外埠管理部可参照政策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差异化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