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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 工作机制》的解读

时间:2023-11-29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制定的背景

按照《辽宁省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通知》(辽公竞联办发〔2023〕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部署要求,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心特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二、制定的必要性

通过“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解决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确保不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三、工作机制流程

(一)起草机构初审。中心各业务处室要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判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中心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查程序后,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初审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法规稽查部进行复审。

(二)特定机构复审。法规稽查部要对起草机构审查后的政策措施统一进行复审。重点查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对于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以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复审确认后,由法规稽查部负责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政策措施出台后,由法规稽查部对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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