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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解读

时间:2023-07-04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9〕18号)的要求,提高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事前公开。规定了中心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是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制作服务指南,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是事后公开。明确中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四是公示载体。明确了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的公示形式。其中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信用沈阳平台、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等,省市指定其他平台。

五是公示公开程序。明确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程序,事前公开由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事中及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具体执法部门负责。

三、监督检查

明确中心法规稽查部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必要工作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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