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7-0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结合中心实际,重新修定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中心各部(室)、管理部、分中心)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依据和权限,结合权责清单和政府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职权、依据、程序等。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第十条 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制作服务指南,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中心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公开信息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信用沈阳平台、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等,省市指定其他平台。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内容,由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编制,按照全市“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执法管理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法规稽查部及时报送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的内容,由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更新内容,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节 事中及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事中及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由具体执法部门负责。其他行政行为的公开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处室、执法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具体公开载体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信用沈阳平台及省市指定的其他平台。

其他行政法决定(包括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检查的结果)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具体公开载体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心官网、信用沈阳平台、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或省市指定的其他平台。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具体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局法规稽查部,由中心法规稽查部汇总相关情况后予以公开,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中心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心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按照信息公示的程序进行,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中心相关部(室)、管理部、分中心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法规稽查部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必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执法公示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