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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4-01-12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相关依据

为加强单位规范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业务核查管理办法》(沈住公发〔2018〕18号),中心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常见问题

(一)单位在职职工的范围如何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可自身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910元。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40元。

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单位可对超过目前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进行基数调整。

(四)如何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什么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企业孵化环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更好扶持困难企业持续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缴存支持政策:

1.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5%—12%区间调整缴存比例,可免提供申请要件;

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首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可免提供申请要件;

3.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低于5%的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停缴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低于5%的缴存比例恢复缴存。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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