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05 来源:法规稽查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一、总体目标
本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沈阳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沈政综执协办〔2021〕1号)、《沈阳市行政检查实施办法》(沈法委发〔2025〕1号)等文件制定。目标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
“双随机、一公开”定义为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计划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计划检查;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对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行政检查。
三、职责分工
明确中心法规稽查部和管理部、分中心的责任划分。法规稽查部负责建立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需报上级审核批准)、组织检查、汇总并公开结果。管理部、分中心执行层(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行政检查的具体实施,包括报送审批、送达通知、开展检查、告知结果、整理资料及后续结果处理。
四、执法人员管理
执法人员需参加执法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名录库包含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关键信息。名录库实行“年度定期更新+按需扩充”的动态管理,确保执法队伍合规、高效。
五、抽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中心通过“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编制全年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检查。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问题,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比例限制,无需计划报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前,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报中心行政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理由、时间、内容、方式及需要被检查单位准备的相关材料。
检查可采取线上、现场或“线上+现场”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需出示证件并告知权利义务;检查全过程需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确保全过程留痕。
检查时应树立“检查即服务”的意识,需征求企业对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合理建议及时采纳,不合理建议需说明理由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中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于按照中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的信用A级企业,免予当年行政计划检查。
六、检查结果处理与公开
行政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先督促改正,企业及时改正,行政检查办结;拒不改正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仍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立案处理,直至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录入结果;20个工作日内,中心官网集中公示汇总后的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办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装订成卷,扫描留存,待中心统一组织案卷评查后,将纸质案卷报法规稽查部统一归档。
七、监督
实施检查需遵守《沈阳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心在官网公示涉企执法举报电话,对收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受理、调查并反馈结果。中心法规稽查部通过走访、评议、核查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若执法人员违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