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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0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升监管工作效能,营造公平有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沈阳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沈政综执协办〔2021〕1号)、《沈阳市行政检查实施办法》(沈法委发〔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计划检查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行政计划检查,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计划检查工作。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对本系统内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计划检查,是指中心依照法定职权,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度核查及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情况;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其他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情况等开展的年度计划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指导管理部、分中心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审核、批准,组织开展行政计划检查工作,汇总抽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管理部、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计划检查工作,包括报送检查审批、送达检查通知、开展计划检查、通知检查结果、收集整理检查资料、检查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第八条 中心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培训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有效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中心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更新人员名单,确保名录库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等情况,在通过执法考试人员中,适时扩充执法检查人员范围。

第四章 抽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中心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编制全年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计划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比例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住房公积金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得超过1次。检查计划获批后,中心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问题,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比例限制,无需计划报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报中心行政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理由、时间、内容、方式及需要被检查单位准备的相关材料。

《行政检查通知书》应当按照“一次检查一个编号”要求编制文号,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备查,一份交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部、分中心开展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即时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检查事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检查可采取线上、现场、线上+现场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听取检查单位情况说明、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结合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行政检查。

第十六条 管理部、分中心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检查的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情况,做到行政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部、分中心在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应树立“检查即服务”的意识,广泛征求检查对象对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管理部、分中心要及时上报业务部门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建议要说明理由,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秉持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的原则,对于按照中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的信用A级企业,免予当年行政计划检查。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与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行政检查工作予以办结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教育督促检查对象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及时改正的,行政检查工作予以办结;

对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持续教育督促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立案,直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管理部、分中心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录入检查结果;法规稽查部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结果在中心官网集中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检查办结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装订成卷,扫描留存,待中心统一组织案卷评查后,将纸质案卷报法规稽查部统一归档。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分中心实施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要求规定,严格遵守《沈阳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官网公示涉企行政执法举报电话,征集涉企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对收到的问题线索,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调查工作,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中心法规稽查部负责行政检查的日常监督、指导,可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核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听取检查对象对开展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按《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由中心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沈阳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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