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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11-07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出台背景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有关业务,重新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心工作实际,将原《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沈住公发〔2017〕68号)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沈住公发〔2018〕76号)中的容缺事项清单全部废止,新增申请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容缺首付款证明以及符合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的申请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容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流程

职工或单位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办法》附件2),书面承诺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已了解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办法,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