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07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容缺办理”是指单位和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并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2),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三条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在除容缺材料以外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受理部门予以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报容缺要件即可,无需再次提供其他要件,补报要件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予以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报容缺要件,或补报的要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部门终止受理该笔预受理业务,在终止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若申请人重新申办需提供全部所需办事要件。
第六条 申请人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容缺办理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暂行办法》(沈住公发〔2017〕68号)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沈住公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公积金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2.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承诺书
附件2
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办理承诺书
事项名称 | |||
申请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申请单位名称 | |||
容缺要件 | |||
补齐时限 | 截止到 年 月 日17:00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已了解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承诺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受理部门 | 受理人 | ||
备 注 |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报容缺要件,或补报的要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需要进行重新申办并提供全部所需办事要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