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04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经中心领导批准,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前,对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二章 审核主体
第六条 法规稽查部(以下简称法规部)负责中心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规规部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经历;初任法制审
核人员最好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等条件。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中遇到疑难复杂、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法规部需会同中心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九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缴存);
(四)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在调查终结后,提请中心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规部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检查、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规部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 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规部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中心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中心管辖范围或涉嫌违法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五条 法规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法规部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附卷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重新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中心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部门未经法规部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有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规部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沈住公发〔2016〕2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