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7-2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不予公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执行力,推动沈阳公积金重大决策部署及交办重要事项的高质量落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务求落实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公积金中心工作,通过督促、协调、反馈等方法,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决策有效落实,促进中心工作快办、快结、快反馈,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章 责任机制
第三条 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
1.上级各部门、领导对公积金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中心年初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3.中心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4.中心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事项;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中心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并设专人经办。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接收、转办、督办、办结报告的呈报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具体承办部门(包括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是督查督办业务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应及时与中心办公室对接工作,并按要求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1.登记交办。对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由中心办公室按照部门分工或中心领导批示意见,明确责任部门、工作目标和办结时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及时登记、转承办部门办理。
2.承办落实。中心相关部门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及时明确承办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起主要责任,主动与配合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和商定措施办法;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按照办理要求,及时向牵头部门提交办理情况。
3.督查催办。中心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要及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催办。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反馈进展情况、提交相关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少报、迟报,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4.审核呈报。配合部门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提前将进展情况或相关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审签后报送中心办公室;进展情况或相关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5.验收销号。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中心办公室承办人员牵头组织专班开展验收,通过验收后进行销号备案。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方式:
1.定期督查。对上级决策部署和中心重点工作进行定期督办,各承办部门应该按时报送进展情况或办结报告。
2.重点督查。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及专项任务,由中心办公室实施重点督查,定期催报落实情况。
3.跟踪督查。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中心办公室应对文件流转进行全面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沟通,直至办理完毕。
4.紧急督查。对于特别重要或一直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的工作,中心领导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现场督办,并督促限时办结。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中心将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