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住公发〔2023〕38号 关于持续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7-27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更好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持续优化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
(一)按原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为1年。
(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期限为1年。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到期后,恢复5%-12%比例缴存仍有困难的,可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
(四)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停缴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5%-12%比例恢复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期限为1年。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到期后,按5%-12%比例缴存仍有困难的,可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
二、办理要件
(一)调整比例。在5%-12%区间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缓缴。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缓缴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降低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的企业,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详见附件3)。
三、业务办理要求
(一)缓缴批准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缓缴。符合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重新申请缓缴。
(二)缓缴企业恢复正常缴存,汇缴起始月按恢复缴存业务当月重新核算,业务主管需根据企业提交的补缴方案授权办理非连续汇缴的启缴业务。
(三)新开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的单位,应先按5%比例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然后再按调整比例业务流程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
(四)停缴企业恢复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的缴存时间,应自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月开始,不可向前追溯。恢复缴存之前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停缴期间系统记录的缴存比例如实核算。
(五)已降低缴存比例至3%的企业,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到期后,单位未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由管理部代企业办理调整比例事宜,比例须调整至降低比例前的原比例。
(六)各管理部、分中心要全面排查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情况,对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建立动态追踪台账,确保企业及时恢复缴存,保障职工缴存权益。对无力继续缴存或已吊销、注销、破产清算等情况的企业,要及时介入,服务企业做好职工欠缴补缴和账户变更工作,防范产生新的停缴失联账户。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持续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支持政策的通知》(沈住公发〔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缓缴申请表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