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住公发〔2024〕55号 关于支持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时间:2024-09-27 来源:资金筹集部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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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要求,更好的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保障。
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是指获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及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新市民是指未取得我市户籍或取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含)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二、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结婚证(已婚职工提供);
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4.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提供《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辽宁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5.新市民提供居民户籍证明;
6.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上述要件可联网核验的,提取申请人无需提供。
三、其他事项
1.除上述内容外,其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2.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可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市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