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吸引力,进一步扩大“商转公”贷款政策受益人群,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按照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二、优化“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一)取消关于原商贷已偿还年限的限制条件
取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原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的限制条件,不再核查原商贷已偿还期数。
(二)取消关于未结清商贷笔数的限制条件
取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贷款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的限制条件。不再核查名下未结清商贷笔数,未结清贷款余额计入家庭负债,在计算可贷额度过程中予以核减。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仍不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除上述政策调整外,“商转公”贷款其他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三、新调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