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5-05-16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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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帮助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提振住房消费,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将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在沈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本政策中的“新市民”是指未取得我市户籍或取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含)的缴存人,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等群体;“青年人”是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符合新市民或青年人条件之一的,即可享受本政策。
二、将社会征信机构的个人不良信息纳入贷款核查信息
将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社会征信机构“特别关注名单”中的逃废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2类个人征信负面信息,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上述2类信用高风险人员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14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