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振住房消费的通知
时间:2025-06-24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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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提振我市住房消费,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延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期限
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沈住公发〔2024〕64号)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即“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15%”的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扩大“商转公”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将灵活就业缴存人、异地缴存职工和现役军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可申请将其在沈阳市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且偿还5年(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商贷已还年限将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逐步优化调整。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加大高品质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认定的新建高品质住宅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4倍。
四、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账户余额倍数
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由“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的22倍执行,职工家庭账户余额之和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调整为“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执行,职工家庭账户余额之和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账户余额倍数按照有关规定同步上调。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