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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5-08-1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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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前言

为规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对本系统内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单位可以参照本操作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本操作规范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

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各管理部、分中心具体负责所辖区域行业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受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中心法规稽查部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指导各管理部、分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对行政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调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一章  正文

一、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的两种形式

一是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检查,即年度计划检查,按计划逐月开展检查。

二是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适时开展行政检查的几种情形:

1.上级部门专门要求和部署的专项检查;

2.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适时开展检查;

3.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适时开展检查。

(二)年度计划检查的内容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度核查及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2.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情况;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4.其他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对违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单位营业执照、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劳动合同、公积金系统查询结果(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

2.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劳动合同、公积金系统缴存查询记录(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欠缴职工单位发放工资明细或个人工资收入流水、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以及核定单位欠缴时段和欠缴金额等。

(四)检查计划的制定

中心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上随机抽取缴存企业、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编制全年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计划检查。

日常工作中,对于发现涉嫌违规违法事项,无需计划报批,可以依法依规适时开展行政检查。

(五)年度计划检查的实施

实施行政检查前,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报中心行政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需要被检查单位准备的相关材料。

检查可采取线上、现场、线上+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即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检查事项、权利义务等,结合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检查结束后,管理部、分中心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出具行政检查意见,制作《行政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录入检查结果;法规稽查部于2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检查结果在中心官网集中予以公示。

1.行政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2.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教育督促被检查单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及时改正的,检查人员予以办结;对拒不改正的,检查人员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持续教育督促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立案,直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管理部、分中心在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应树立“检查即服务”的意识,广泛征求单位对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制作《对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管理部、分中心要及时上报业务部门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建议要说明理由,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行政检查办结后,由行政检查人员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装订成卷,扫描留存,待中心统一组织案卷评查后,将纸质案卷报法规稽查部统一归档。

二、其他行政权力和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包括责令限期缴存、责令限期办理和依据职能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缴存是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限期办理是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行政处罚,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案件受理

1.受理范围

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②单位未按规定为投诉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

③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④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投诉渠道分为现场投诉和非现场投诉。为确保投诉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投诉应坚持本人现场投诉原则,通过热线电话、邮寄、信访平台等渠道投诉的,管理部、分中心在初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须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投诉材料原件到受理部门现场核验确认。如需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一般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投诉职工的近亲属;投诉职工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人除提供委托人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律所公函。

对于在12329客服热线、12345便民热线、各信访平台等受理的投诉案件适用以上规定。

2.所需材料

投诉职工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诉职工身份证;

②投诉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司法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社保缴费证明、缴费明细(非必须要件);

④工资证明;

⑤中心认定投诉职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执法人员应核对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

留存相关材料。

工资证明主要包括:

①司法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定的工资(即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生效裁决书);

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

③银行盖章的工资卡明细(应注明来款单位名称、来款性质为工资)等;

④社保缴费明细。

3.材料补正

投诉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当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如当场无法补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投诉职工在5个工作日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投诉。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通过邮寄途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收到信访件时间为起始时间,以补正材料告知书寄出时间为终止时间)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职工邮寄地址不详、不实或无法联系投诉职工确定邮寄地址的除外)。

4.受理流程

受理投诉一般由被投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地管理部受理;被投诉单位未办理缴存登记的,由单位工商注册地管理部受理;被投诉单位委托一个或多个代缴机构,且代缴机构在不同管理部缴存,职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在沈阳市辖区内)不是以上任一代缴机构的,由职工投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管理部(无论此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代缴机构还是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受理,如职工已离职,由离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管理部受理。

管理部、分中心执法人员指导投诉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根据投诉内容填写《投诉登记表》,并就投诉内容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当事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

现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管理部、分中心自收到投诉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非现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投诉人完成现场确认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

投诉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分中心可不予支持职工投诉请求:

①被投诉事项不明确或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

②投诉事项已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职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且中心已作出处理的;

④被投诉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的;

⑤被投诉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

⑦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的,应出具相应行政处理决定,并说明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权利救济方式。对于明确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职责或事实清晰、无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投诉事项,管理部、分中心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管理部、分中心应充分调查核实,自收到投诉之日起60日内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二)初步核查

受理投诉后,管理部、分中心应联系被投诉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需要上门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即时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目的、内容等,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行政处罚类案件,执法人员应约谈被诉单位,开展政策宣讲,要求被诉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经约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作办结处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直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动调解

经过初步核查,确认投诉职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应按照“逢诉必调”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并指导投诉人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调解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限。为推进调解工作进度,管理部、分中心可制作《督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单位,督促单位尽快与投诉职工和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全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分中心指导投诉职工填写《撤诉申请书》,案件作办结处理

(四)立案调查

当事人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或投诉人拒绝进行调解,转入立案处理程序。管理部、分中心要在立案前充分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立案申报要件,经法规稽查部会同中心法律顾问研究决定并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案件来源(检查、投诉、举报、交办、移送等情形),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理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部、分中心制作《立案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并送达单位。

责令限期缴存、责令限期办理等处理决定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决定应自立案起90日内作出;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执法人员完成立案后,应合理分配办理时间,严格在时限范围内完成相关工作。

立案后,管理部、分中心要进一步复核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调查的依据、范围和事项。调查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好现场影像证据,并填写《调查笔录》,依据《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核定欠缴金额,双方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如当事人拒不签字或盖章,需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对调查的事项享有陈述、申辩权,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心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理或处罚。

《调查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当事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当事人拒绝签字捺印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如实填写《回避申请审查表》。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管理部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部制作《案件调查中止审批表》,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案件中止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1.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调查处理无法进行的;

2.案件办理需要投诉职工配合,投诉职工无法联系的;

3.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4.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形成处理结果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案件办理,由管理部制作《案件调查恢复审批表》,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案件恢复办理并告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五)行政处理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管理部、分中心拟对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中心法规稽查部,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制审核通过后,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违法单位送达,责令违法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心官网予以公示。

(六)行政处罚

经立案调查,单位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形,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单位也可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管理部。单位自《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管理部、分中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3.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4.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全面、准确记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中心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中心法规稽查部,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中心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无异议,或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结束后,中心复核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和《行政合规建议书》一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在“辽宁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和中心官网进行公示。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中心集体讨论后决定。

违法单位具有“四张清单”中的法定情形,可以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向违法单位送达《(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单位申请,由管理部、分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向违法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三、送达与执行

每次送达执法文书必须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直接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中注明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凭证。

送达执法文书应优先选择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主要包括: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1.电子送达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执法相关文书的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的,应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执法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EMS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行政执法文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不配合签收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行公告送达。自执法文书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管理部、分中心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进一步催告其履行法定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管理部、分中心制作《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报中心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单位,在法院裁定下达后,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

四、结案归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被投诉单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投诉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诉人主动申请撤销投诉的;

(五)在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被投诉单位主动履行完毕,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

(六)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或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的;

(七)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形应予结案的,管理部、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报中心负责人审批。被投诉单位履行完补缴义务后,还应要求投诉人填写《补缴确认书》。所有文书、证据、资料等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组卷归档,并扫描留存。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材料按照行政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管理部、分中心先行保管案卷材料,待中心统一组织案卷评查时上交中心法规稽查部。

第二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沈阳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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