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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05-31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支持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和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家庭互助贷款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的缴存标准,或可贷额度未达到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的,可由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含异地缴存)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加大高品质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缴存人家庭(含异地缴存)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高品质住房属性,或得房率在95%(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三、阶段性支持适居性改造贷款和提取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全款或商业贷款购买新建毛坯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贷款额度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单人缴存30万元、双人缴存50万元,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未申请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的,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提取额度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

将贷款额度计算中缴存人家庭负债核减标准,由计算可贷额度后扣减负债,调整为仅在还贷能力限额中扣除家庭负债金额,提高可贷额度。

五、阶段性支持单位职工自愿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职工可自愿补充缴存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补充缴存金额不超过按本人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确定的最高缴存额度与个人已缴存额度之差,补充缴存时间可自2022年1月开始计算。自愿补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六、阶段性支持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家庭中有共同居住的65周岁(含)以上父母或3周岁(含)以下子女,且三年内未就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费用。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户。

七、阶段性支持支付购房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2026年1月1日起,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缴纳契税的,可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的契税,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1项政策外,其他6项政策均为阶段性政策,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高品质住房贷款、优化家庭负债核减标准、单位职工自愿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契税提取业务自2026年5月31日开始受理;家庭互助贷款、适居性改造贷款和提取、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提取业务自2026年6月30日开始受理。铁路、电力、省直分中心同步执行,外埠管理部可参照政策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差异化执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