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6-05-06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各部(室)、分中心:
按照《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以中心或中心牵头的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截至2026年3月31日)开展了集中清理,形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共54件,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42件、废止8件、失效4件、修改7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照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继续有效)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废止)
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失效)
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
文件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继续有效).docx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docx
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docx
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docx